【发稿时间 :2020-11-23 阅读次数:】
1、招标人招标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盖章、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招标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招标备案(招标文件)证明:招标项目需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具备案(招标文件)证明;招标文件需胶装成册,并在封面注明“同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此文件进行网上公开发布,共计 页”招标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3、招标项目各级立项文件:若使用县级财政资金需县政府批复文件,乡级或单位自筹资金须有项目实施相关文件(原件);
4、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证明:项目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须有县财政部门出具,乡级和各单位各部门及企业自筹资金须财政、财务部门及金融部门出具资金、资信证明;专项资金须有资金所在部门出具资金资信证明(原件);
5、乡镇级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环评或环保备案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审批文件或相关单位证明(原件);(县级及以上已经过发改批复的项目不需要);
6、项目实施方案或招标情况说明(原件);
7、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合格证书(房屋建筑三层以上和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编制:需由专业资质公司编制,加盖招标单位、编制单位印章;
9、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县级及以上财政资金需县财局评审报告(原件);
10、招标单位出具项目在招标前未进行建设承诺函;
11、代理合同(包括招标项目委托代理机构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以上资料为进场所需资料。
12、招标控制价须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在开标七天前发布。
13、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要在项目开评标前提前一天(工作时间)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评审专家抽取手续,由项目负责人核验有关资料,对接信息室预约专家抽取时间;其中招标人推荐的招标人代表(业主评委)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证书等。
14、公证处服务,由招标单位自行协商,并签订委托公证合同。如邀请公证,采购单位需提供委托合同书一式两份,并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股备案及建设工程交易股存档,公证人员进入交易现场要佩戴工作牌,未有委托合同的公证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交易现场。
15、招标项目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需将评标结果打印三份(招标单位、监督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份)。各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负责将开评标现场卫生打扫干净,不准将开评标现场垃圾资料乱扔乱放,要丢弃在指定位置。
16、招标项目交易完成后,代理机构必须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的交易项目确认书方可对中标企业发放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17、中标结果公告后,中标企业与招标人签完合同在系统内上传扫描件、合同原件到建设工程交易股备案后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