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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项目进场交易操作规程

    一、项目受理
    ()承办部门():产权交易股窗口受理员
    ()服务时限:即时受理
    ()操作规程及工作要求:
    l、审核资料:
    (1)《产权转让申请书》;
    (2)产权转让公告;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承诺函;
    (4)转让标的企业出具的法人授权书;   
    (5)有权批准单位发出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国资监管机构及改制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批复、决议)
    (6)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产权的决议(产权转让进场交易通知单、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7)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8)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9)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10)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整体转让或因为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转移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涉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②、涉及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
    ③、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2、项目受理:对手续齐全的项目,窗口受理员应向转让人出具《项目交易受理回执单》。
    3、一次性告知:对手续不齐全的项目,受理员应向转让方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内容并在《项目交易受理资料告知单》中注明。
    4、窗口受理员应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对转让方咨询交易活动有关情况给予耐心解释。
    5、窗口受理员应在当天将受理资料向产权交易股负责人传递,并将项目名称、申报时间、申报单位及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6、转让方应该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项目调研
    ()承办部门()  产权交易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服务时限:受理后三日内
    ()操作规程及工作要求:
    l、确定项目负责人:产权交易股负责人依据窗口工作人员传递的受理资料,根据交易项目的特点和股室人员的特长、能力以及当前业务承受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当天确定项目负责人。
    2、开展项目前期调研:项目负责人应进行项目前期调研工作,详细研究标的企业的基本状况、特点、政府改制精神及拟收购该项目的意向受让人情况。
    3、召开预评估会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股室有关人员、监督人员参加会议。项目负责人对会议情况做出详细的书面记录并出具预评估报告,报告股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信息披露
    ()承办部门():产权交易股项目负责人、交易管理股信息员
    ()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操作规程及工作要求:   
    l、项目负责人将整理好的项目公告文本和电子文档报股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联系国有产权转让指定媒体《南阳日报》,通知转让方向媒体交纳公告费用,确定发布时间。同时项目负责人通过内网将项目公告向交易管理股传递,与报纸发布的时间同步在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2、项目负责人还应将发布的公告内容全部下载存档。
    四、接受报名
    ()承办部门():产权交易股项目负责人
    ()服务时限:公告期内即时受理审查
    ()操作规程及工作要求:
    l、意向受让人应根据产权转让公告规定的受让条件要求,向产权交易股提交受让申请材料,
    2、项目负责人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 《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承诺函;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意向受让人为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上年末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
    (5)意向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让资金筹资渠道的说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6)有关此次收购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7)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应说明股东构成及资金来源;
    (8)转让方受让公告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9)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3、对手续齐全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意向受让人出具《项目报名受理回执单》。并注明在征求国资委或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
    4、对手续不齐全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意向受让人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内容并在《项目报名受理资料告知单》中注明。
    5、项目负责人应将意向受让人名称、报名时间、联系方式登记备案。
    6、当登记的意向受让人没有响应产权转让公告中受让条件和提交材料的全部要求,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其进行提示,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该意向受让人没有作出调整、纠正的,应取消其受让资格。
    7、意向受让人应该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确定意向受让人和交易方式
    ()承办部门():产权交易股项目负责人
    ()服务时限:公告期满后两个工作日
    ()操作规程及工作要求:
    l、信息发布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根据报名意向受让人情况草拟转让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信息公告时间、信息发布媒体、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资格初审意见、拟采取的交易方式,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后(重要项目需请示主管主任同意),连同报名清单、材料提交转让方进行资格确认。转让方有异议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可按转让方确定的意向受让人和交易方式组织实施。
   2、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人时,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标的方式进行转让。
    六、实施交易
    ()承办部门()  产权交易股项目负责人
    ()服务时限:三个工作日内
    ()操作规程及工作要求:
    1、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在中心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交易中心及转让方负责拍卖活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指导。  
    2、拍卖机构在拍卖日七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具体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在产权转让公告期内征集到的意向受让人,由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其在拍卖公告期内到拍卖机构办理竟买手续。在拍卖公告期内新征集到的意向受让人,由交易中心会同转让方进行受让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意向受让人应在拍卖会举行前到拍卖机构办理竟买手续。
    3、需在中心进行拍卖的,项目负责人在交易方式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内网向交易管理股预约会议场所,由交易管理股安排拍卖会场。
4、在拍卖活动举行前,拍卖机构应当将拍卖资料,具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说明、拍卖规则、拍卖声明、拍卖清单等书面通知交易中心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5、在拍卖会前三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将拍卖资料的电子文档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各相关监督部门的电子邮箱中,告知相关监督部门拍卖会的时间及地点,提示相关监督部门及时进场监督。
    6、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的程序,组织实施国有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当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订立《产权转让合同》。
    7、项目负责人应在交易活动结束后的当天或第二个工作日,起草拍卖信息公示,经股室负责人审查后,通过内网向交易管理股传递,交易管理股报经主管领导审核之后,信息管理员应于当日内在中心网站上发布交易情况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8、拍卖完成后,拍卖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料,并报交易中心备案存档。
    七、出具交易确认 
    ()承办部门():产权交易股项目负责人
    ()服务时限:收到《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操作规程及工作要求:
    l、转让方与受让人签定《产权交易合同》后,项目负责人应对转让产权的完整性、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与转让价格的一致性、批准机关的转让方案及改制批复与合同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核。
    2、项目负责人应审查受让人是否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或已经支付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且已取得转让方书面同意的约定条件或合法担保。
    3、项目负责人起草《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经主管主任、主任签字同意。
    4、成交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项目编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号,编号以“唐交资”开头,接着是承办项目的年份,后面是项目的归序编号,例如:唐交资[XXXX]X号。各交易项目的编号应按照顺序依次编制,不得重号和漏号。
5、项目负责人通过内网向财务结算窗口传递该项目交易收费通知,交纳交易费。
6、项目负责人根据财务科的收费凭证向产权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
    7、项目负责人起草项目成交公告,通过内网向交易管理股传递,由交易管理股传递至信息室,发布转让成交公告。
    八、档案管理
    ()承办部门(): 项目负责人、办公室档案员
    ()服务时限:七个工作日内
()操作规程工作要求:
l、交易完成七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负责人按:归档材料清单的要求对交易资料进行整理,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办公室档案员移交。
    2、办公室档案员接到交易股项目负责人移交的交易档案后,按照档案目录内容进行复核,检查有无缺项,顺序混乱,资料不全等现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新整理。没有问题的,当场受理并在档案审核表上签字,办公室档案员负责交易档案的归档及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