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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2013-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补充招标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招标编号为thggzygcjy-2014-007号的唐河县2013-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公告做如下补充: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施工标段:
GB13-001GB13-002GB13-003GB13-027GB14-011GB14-012GB14-013GB14-026标段投标人须具备凿井工程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凿井工程专业的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GB13-007GB13-008GB13-009GB13-010GB13-011GB13-012GB13-013GB13-016GB13-029GB13-030GB13-031GB13-032GB14-014GB14-015GB14-016GB14-017GB14-018GB14-019GB14-020GB14-021GB14-029GB14-031GB14-032GB14-33GB14-34GB14-35GB13-结余资金标段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GB13-017GB13-018GB13-019GB13-020GB13-021GB13-022GB13-023GB13-024GB13-025GB13-026GB14-001GB14-002GB14-003GB14-004GB14-005GB14-006GB14-007GB14-008GB14-022GB14-023标段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或公路工程施工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应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GB13-014GB13-015GB14-024GB14-025GB14-030标段投标人应具备城市园林绿化叁级及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须具有园林绿化专业贰级及以上资格。
具有以上资质的投标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所承揽的施工项目未交工或正在施工的项目经理不允许报名,若报名的项目经理不符合该条要求而参加报名,随时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4)、 投标企业需具有2011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类似项目业绩。
5)、本次招标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投标企业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院出具。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每个投标人可以投报多个标段,但一个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投报一个标段,每个投标人最终只能中一个标段。
2设备采购及安装标段
GB13-004GB13-005GB13-006GB13-028GB14-009GB14-010GB14-027GB14-028标段投标人为机电设备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或代理商,生产厂家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销售商或代理商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所投产品需经过相关部门质量检测,颁发合格证书,须提供2011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类似项目业绩。
二、报名须知:报名时出示以下资料原件(验后原件退回)及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施工标段需提供的资料:投标人须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投标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类似项目业绩合同、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
采购标段需提供的资料:投标人须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投标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生产厂家的产品授权书、类似项目业绩合同、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
 
三、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及《唐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同时发布。
四、联系方法:
招 标 人:唐河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联 系 人:先生                        
    话:0377-68979116                 
招标代理: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女士                         
    话:0371-55022102                  
唐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系 人:女士                       
     话:0377—68513299               
 
 
唐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