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4-02-08 阅读次数:】
豫发改法规〔2014〕344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有关部门:
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逐年增多,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在招标投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些行为违法或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社会反应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的相应资格等级范围和招标人委托代理的权限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制止和取缔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禁止非法租借、伪造、涂改使用代理资格证书和代理业绩,禁止低价恶性竞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严禁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招标人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严重违规违法的,依法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二、明确职责定位,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为招标投标各方服务,应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能代替招标人职责,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不得越权或者非法干涉应由招投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的事项,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过程,影响开标、评标、中标结果。
三、放开市场准入,维护市场竞争。按照市场化原则,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政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或行业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或擅自设定前置条件加以限制。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要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开展招标投标业务提供便捷、规范的场所和信息服务。
四、依法收取招标代理费,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收取发售招标文件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的招标投标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准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要严格执行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收费。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
五、依法开展评标活动,合法获取评标报酬。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活动。除评标专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外,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参加开标、评标现场活动,不得非法干预开标、评标活动。禁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非评标专家人员发放“劳务费”、“出场费”,禁止非评标专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取 “劳务费”、“出场费”。非评标专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劳务费”、“出场费”等报酬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应按行业协会指导意见执行,评标专家不得以怠工、罢评等方式索取高额评标报酬。
六、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要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清理已经出台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修改的应加快修改,该废止的要及时废止,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各级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的行政监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对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案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 省 监 察 厅
201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