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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必须执行本办法。对于其它建设工程,招标人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计分法。本办法所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本办法所称综合计分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综合部分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评标方法是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方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投标工程,招标人承担工程量清单中“量”的风险,在招标文件中应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价,承担“价”的风险。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价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并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两种投标价表述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为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编制招投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河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测评合格的计价应用软件。
第六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该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若有效报价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应拒绝所有报价,并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七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浮或下调,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控制价应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的规定,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资质章)、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价的编制。
招标控制价材料价格应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执行。同时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算主要材料风险系数: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风险系数可按1%-3%计取,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2、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其风险系数可按3%-5%计取,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3、采用可调价合同的工程不得计取风险系数。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评标基准价=(招标人报价+各投标企业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2
其中:招标人报价=招标控制价×(1F
当有效投标人总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下浮值时[下浮值=评标基准价X1F],或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质询,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按废标处理。F为下浮比例系数,房屋建筑工程F值取6%7%、8%,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F值取8%、9%10%,该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第八条  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各项报价的;
2、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
3、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违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
4、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投标文件的评审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和重大偏差,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逐一审查评审,经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以列表、抽量的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后,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规费(社会保障费、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的规定计取并单列,不参与商务标评分,以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总额为准直接进入合同价。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评委。
第二章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在技术标评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商务标评审。
第十三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作出“可行”和“不可行”的结论。对技术标“可行”和“不可行”有意见分歧的,以少数服从多数得出结论。认为技术标“不可行”的,应提出不可行的原因或理由。当技术标被认定为“不可行”的,其商务标不再评审。若技术标被认定为“可行”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家时,招标人应拒绝所有报价,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认定为“可行”的,其商务标按有效投标总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详细评审,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审主要内容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主要材料项目、措施费项目。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1020项(少于10项的,应全数抽取),由评标专家分析综合单价构成是否合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有效投标人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当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低于基准价12%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超过抽取数量的50%时,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质询。
2.主要材料项目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515项,(少于10项的,应全数抽取)由评标专家分析材料单价构成是否合理。主要材料单价按有效投标人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当投标人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12%的材料数量超过抽取数量的50%时,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质询。
3.措施费项目按有效投标人措施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低于基准价20%的措施费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质询。
如评审认定报价不低于成本后,即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如以上三项中有一项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按废标处理,然后依序对报价次低的投标人进行报价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并写出评标报告。
第三章   综合计分法
第十五条  采用综合计分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商务标的权重占60%,技术标的权重占20%,综合标的权重占20%
(一)商务标的评标标准:100分)
1、工程量清单总报价(60分)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以评标基准价为基准,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正偏离基准价的每偏离1%3分,负偏离基准价的每偏离1%1分,按比例进行扣减得分。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任选10项,每项1.0分共10分)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以各有效投标人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在评标基准价105%-90%范围内的综合单价,每项得1.0分,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清单项目不足10项的,应全数抽取,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以各有效投标人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在评标基准价105%-90%范围内的综合单价,每项得分为10除以项数。
若漏某一项或量与业主提供的量不一样,则不参与计算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且扣3分。
3、主要材料单价(任选10项,每项1分共10分)
1)各有效投标人的材料单价最高报价得0.5分,最低报价得1分,中间报价采用插入法计算。
2)提供材料单价与清单项目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每项扣1.5分。
3)主要材料少于10项的,应全数抽取,每项得分为10除以项数。
4、措施项目费(10分)
1)措施项目费最低报价得10分,最高报价得6分,中间报价采用插入法计算。
2)措施项目费前后不一致时该项只计3分。
5、工程量清单项目费(10分)
1)最低报价得10分,最高报价得7分,中间采用插入法计算。
2)每项清单项目合价之和不等于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时,或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前后不一致时该项只计3分。
6、其它
1)不提供光盘或提供的光盘经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代表确认打不开的扣10分,提供光盘中的内容与标书不一致时每处扣3分,最多扣10分(评标时以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为准)。
2)没有编制单位的造价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扣10分。
3)投标文件每缺一页扣2分。
(二)技术标的评标标准:(100分)
1、主要施工办法                                1520
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56
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                        56
4、劳动力安排计划                              56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8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8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68
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57
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911
10、确保报价完成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810
1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810
以上项目若有缺项,缺项的项目为0分。
(三)综合标的评标标准:(100分)
投标企业与注册建造师所获得的荣誉及业绩证书均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原件为准,其业绩使用有效期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创优奖励办法的通知》(宛建[2009]30号)文件规定执行。同一类奖项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不累计。
1投标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先进施工企业(单位)荣誉的,分别得543分;
2投标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安全管理先进企业(单位)荣誉的,分别得543分;
3投标企业获得国家、省、市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单位)荣誉的,分别得543分;
4、投标注册建造师获得国家、省、市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荣誉的,分别得1098分;
5、投标注册建造师承揽的工程获得部级文明工地、中州平安杯、省级文明工地、市级文明工地的,分别得25222018分;
6、投标注册建造师承揽的工程获得鲁班奖、中州杯的、中州杯银奖、卧龙杯、市级优良工程的,分别得2522212018分;
7、拟建工程项目部(注册建造师办公室、总工办公室、生产经营合同管理部、质量安全技术部、材料供应部、设备管理部)及项目部组成人员(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的组成情况得5-10分;
8、招标人综合考察评价(各种奖励、信誉、资历、业绩、经营状况、资金财务状况)5-10分;
9、投标注册建造师完成过同类别及等级工程的得5分;
10、投标单位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不良行为记录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5分,可累计执行。因同一事件受到通报及不良行为记录的,只计取一项;因不同事件受到通报及不良行为记录的,则合计执行。
注册建造师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在该注册建造师承揽的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外地投标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业绩不加分不扣分。
(四)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
1投标人最终得分=商务标得分×60%+技术标得分×20+综合标得分×20%;
2、评标委员会由七名以下(含七名)评委组成时,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的汇总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评标委员会由七名以上(不含七名)评委组成时,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的汇总后,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4、在计算过程中分值按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出现两家投标人并列最高分,则取消四舍五入,比较两家第三位小数。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明确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南阳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