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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由各级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按规定权限分别在南阳市和各县市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中心(所)内进行。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九条 下列工程施工符合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 各类房屋建筑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 抢险救灾的;
(三)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形有特殊要求的;
(五)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规定不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开工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招标人有意压缩建设规模,少报多建,按违法工程论处。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包括:
(一) 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 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对招标人的规定,对提供的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并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出售五个工作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不得出售。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公开招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南阳日报》(《南阳晚报》和《南阳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也可以在国家、省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和《南阳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至报名截止时间最低期限为四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凡符合招标公告条件的施工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拒绝。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人报名登记、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以及进行资格预审等,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将有关资料证件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须以书面形式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三条 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后,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合格的拟担任注册建造师等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得更换,特殊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不应接受:
(一)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担保有瑕疵的;
(三) 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 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完成期限的;
(三)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四)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
(五)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七) 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八)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九) 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及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社会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县市级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其中,投标单位为3家时,应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投标单位为3家以上,5家以下(含5家)时,应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投标单位为6家以上(含6家)时,应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明确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具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四) 中标结果;
(五) 招标投标活动中其它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标的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社会评标专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对其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对不合理或未按评标规则计分的评票,监督部门可以提请评委会重新审议,以确定其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计分办法。按投标报价、投标质量、投标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综合业绩等综合评定。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和技术标计分方法为: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
(一)投标报价(35分)
招标人可采用无标底招标或有标底招标。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规费(社会保障费、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河南省现行的综合单价及其计价办法执行。
1、无标底招标投标报价计分如下:
1)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投标报价符合合理低价的为有效报价,工程投标报价的有效范围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投标单位投标时,不编制预算时应明确让利比例。
3)投标书承诺以工程总造价为准(不可竞争费用除外),每高出1%扣1分,最高扣3分,每低于1%加1分,最高加5分。基本分为30分,满分35分。
2、有标底招标投标报价计分如下:
1)实行有标底招标,该标底是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标底价的+3%(含3%)至-5%(含-5%)之间为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计算评标价。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标底价的+3%(含+3%)至-5%(含-5%)之外的,则不参与计算评标价,但其报价仍可参加下一阶段评标。
2)投标报价计分以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扣除一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当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不再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即有效标不少于3家),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60%加标底价的40%作为评标价,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与评标价相比,相同者得30分,每高出评标价1%在30分基础上扣1分,最高扣10分;高出评标价10%(不含10%)每高1%,扣2分,扣完为止。每低于评标价1%在30分基础上加1分,最高加5分;低于评标价超出5%(不含5%)后每低1%扣2分,在35分基础上开始扣分,扣完为止(计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二) 投标质量(0.5分)
投标质量等级符合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等级得0.5分,否则按废标处理。
(三) 投标工期(0.5分)
投标工期在国家定额工期的90%—100%(含90%)之间的为有效工期。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工期要求得0.5分,否则按废标处理。
(四) 施工组织设计(6分)
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十项内容:
(1) 主要施工方法;
(2) 劳动力计划;
(3) 主要施工机械需用量计划;
(4)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5)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7) 施工总进度表或工期网络计划;
(8)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9) 现场文明施工制度及措施;
10)施工现场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以上十项内容齐全得3分,每缺1项扣0.3分。
2、结合工程招标文件要求,评价施工组织设计的深度,是否突出重点,切实可行,是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否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该项由评委在1-3分范围内酌情打分。 
3、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密封评审办法。评审前,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投标单位已密封的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格式进行编号,然后由评委逐一评审打分,最后在招投标管理机构、公证处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监督下打开密封处,再对号填写投标单位名称。
4、施工组织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10项内容得分外,其它按0分计。
(1) 未使用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封面;
(2) 未按规定格式装订的(要求使用:纸张为A4纸;大标题使用2号宋体加粗字型;小标题使用3号宋体加粗字型;内容使用3号宋体字型,并在左侧统一用订书钉装订);
(3) 显示目录、页码;
(4)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修改、涂改;
(5) 有明显标志或显示单位名称、注册建造师姓名以及过去施工过的工程项目名称等。
(五) 综合业绩
1、对投标企业企业业绩评价在810分之间评分。
以上年度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颁发的质量、安全奖项和完成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优良品率、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科技成果推广、代表性工程、遵守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等项内容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评委可在810分之间给企业打分。
2、对投标企业注册建造师的评标标准,以《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创优奖劢办法的通知》(宛建[2009]30号)文件规定执行;被评为优良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构筑物等工程的折算面积,依竣工决算资料,按工程决算价每1000元折1平方米的计取计分。其业绩以证书时间为准,有效期为二年。
3、注册建造师业绩的有效性以投标截止日期是否在上述规定的业绩使用有效期内为准。
同一工程的质量(包含优质主体奖项)、安全奖项计分时,分别按各自最高奖项计分。
4、投标单位因工程承包发生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案件的,以法院最终裁决结论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5分。
5、投标单位因场外交易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5分,其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2分,可累计扣分;注册建造师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一次,在该注册建造师承揽的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
6、外地施工企业进宛投标,需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09]31号)和《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施工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2009]22号)等文件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参与招投标活动。外地注册建造师参加投标,其荣誉及处罚不加分、不扣分,但在南阳辖区内所承建的工程奖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7、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处理,按照《河南省建设系统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0496号文)执行,事故通报不再重复扣分。
 
第五章 其它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投标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一)投标注册建造师参加投标需持年检合格的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和安全考核证原件及《企业业绩手册》,方可参与投标活动。
(二) 注册建造师原则上同一时间内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注册建造师承揽的工程项目未竣工,不得参与其它项目的投标活动,特殊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参加其它项目的投标活动,但其原有业绩不予计分。
(三) 由于非投标企业的原因,建设工程项目停建或缓建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经招投标管理机构确认,原中标注册建造师可继续参与投标活动。该注册建造师若有未使用过的业绩可计分。
(四) 注册建造师调换工作单位,在原单位所创业绩不再加分。
(五) 中标单位不得随意更换中标注册建造师,否则,对中标注册建造师和更换的注册建造师均按有在建工程处理,在建工程竣工后,一年内不得参与投标,且所创业绩无效。由于特殊原因,中标注册建造师确需更换,经招标人、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方可更换,但中标注册建造师一年内不得参加其它工程投标,变更后的注册建造师所创业绩予以计分。
(六) 在本市各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凡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到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资格预审资料备案时,必须将投标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和注册建造师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交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保管。待该项目评标结束后,未中标的投标单位随时领取有关证件,中标单位待工程竣工后提供有效证明材料领回有关证件。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业绩手册管理规定
(一) 《企业业绩手册》由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制。各投标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时限将《企业业绩手册》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二) 在本市各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直接确定中标单位的,中标单位在中标当日必须将其《企业业绩手册》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在建工程登记备案;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当日必须将其《企业业绩手册》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在建工程登记备案;建设工程竣工后七日内,施工单位必须携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企业业绩手册》到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登记备案;注册建造师所创的综合业绩证书发放七日内,施工单位必须携带业绩证书原件、相关文件和《企业业绩手册》到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业绩登记备案(以业绩证书时间为准)。
(三)本地施工单位在南阳辖区之外承揽的工程,必须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携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企业业绩手册》等有关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在建工程登记备案;建设工程竣工后十五日内,施工单位必须携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企业业绩手册》到企业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登记备案;注册建造师所创的综合业绩证书发放十五日内,施工单位必须携带业绩证书原件、相关文件和《企业业绩手册》到企业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业绩登记备案(以业绩证书时间为准)。
(四) 上述工程的建筑面积应依据《施工许可证》及其变更和《企业业绩手册》的登记备案为准,否则不予计分。
(五)投标企业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期间,应出具业绩证书原件、《企业业绩手册》和相关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核查,并经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对其业绩进行加分。
(六)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限对《企业业绩手册》及时登记、备案或隐瞒不报工程业绩的投标企业,投标注册建造师所创业绩按无效处理。
(七)县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时限对各自辖区内招标工程的中标单位提供的《企业业绩手册》进行核实登记备案。同时,将该信息准确上传至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市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业绩及在建工程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八) 《企业业绩手册》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和掉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经查实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宛建建[2006]77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