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招标项目业主评委任职条件暂行规定
【发稿时间 :2015-06-09 阅读次数:】
为规范评标行为,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业主评委任职条件规定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业主评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的代表人担任。
二、招标人本单位选定的业主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类项目应当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应当具备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熟悉相关专业工作。
(三)业主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
三、受招标人委托,由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的业主评委应当从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选择。
四、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业主评委。
五、业主评委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中担任负责人。
六、业主评委在评标前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以及证明其职称、身份的相关证书、证件和材料。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