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6-04-20 阅读次数:】
豫交文〔2016〕15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招标备案管理权限。具体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土建(包括桥涵和隧道)、路面等主体工程报厅备案;厅直属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绿化等附属工程由厅直属单位备案;其他主体投资建设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绿化等附属工程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由厅公路局负责实施的项目参照厅直属单位投资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备案程序执行;其他项目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结果及合同复印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报厅公路局存档备查。
三、厅直属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由厅直属单位备案;其他主体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省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厅航务局备案;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取消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项备案表、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抽取记录表。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备案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确保承接事项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