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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交文〔2014〕77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公司:
    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实施以来,因具有较强随机性和公开性的特点,有效预防和减少了人为插手干预招投标等问题的发生,较好维护了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堵塞招投标漏洞,提高招投标效率,省厅决定在坚持推行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招标办法的基础上,继续对该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并扩大其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适用范围
    根据省厅《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576号),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现有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将工程保险、审计咨询等服务采购及省重点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纳入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适用范围。
工程保险、审计咨询等服务采购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进行招标。投标人要提供营业执照、从业资质等基本资格条件,原则上不再提供业绩等条件。
    省重点水运工程施工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进行招标,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信用等资格条件参照《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576号)执行。
    二、明确普通公路招标实施办法
    达到我省招标规模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参建单位。原则上,除国家政策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外,其余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要进入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办法按照当地招投标规定执行;对于目前尚未进入地方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招标办法参照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执行。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普通公路招投标工作管理,完善普通公路招标办法,严格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审核备案,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省厅及厅公路局将强化普通公路招投标工作监督,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进行追责。
    三、推行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大标段招标方式
    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采用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大标段招标方式,施工标准化纳入招标文件。标段具体划分原则:
    (一)平原微丘区项目,土建工程和路面工程合并招标,每个标段划分长度一般为15~20公里。
    (二)山岭重丘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自行确定土建工程和路面工程实行合并招标或分开招标。合并招标时,每个标段划分长度一般为10~15公里;分开招标时,土建工程每个标段划分长度一般为7~10公里,路面工程每个标段划分长度一般不少于20公里。
    (三)特大桥或特长隧道等工程,可单独划分标段进行招标。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设定投标人资质条件,在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及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强化招标的科学择优性。其中,对于地形地貌复杂、技术标准高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参与主体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宜控制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
    四、进一步严厉查处围标串标、借资质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围标串标、借资质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是扰乱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顽疾,需要坚持不懈地进行打击和治理。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有围标串标、借资质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要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对审计中发现的围标串标、借资质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实行延伸检查、责任倒查等机制,加大对以上行为的查处力度。
    围标串标行为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至41条为依据进行认定;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应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第16至17条为依据进行认定。对查实存在围标串标、借资质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从业单位,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监督和管理
    高速公路工程、省重点水运工程在采购重要的房屋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绿化苗木时,应严格执行由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共同参与的“联合验收”制度,其中对“联合验收”且四方认可的重要建筑材料还应实行“材料封样”制度,凡是进场的重要建筑材料均应达到封样样品的标准。
    各项目主管单位可结合项目实际,自行制定四方“联合验收”和“材料封样”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督促项目落实到位。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省重点水运工程项目在招标时,招标人应将四方“联合验收”和“材料封样”的具体要求及实施办法写入招标文件,并明确四方“联合验收”及“材料封样”的范围和种类。
    厅质监站要严格工程质量监督,对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省重点水运工程项目的重要材料设备必须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存在质量低劣或价格超标等问题,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质量缺陷或工程造价严重超概的项目,厅将按照《关于严格工程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914号)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201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