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1-04-08 阅读次数:】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1.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2. 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