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0-04-06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唐河县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4月2日
唐河县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63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供应相关要求,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县政府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供应方式。出让年期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先租后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租让结合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部分土地仍保留租赁性质的供应方式。
长期租赁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供应方式。
第二章 出让年限
第四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出让年限与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出租部分的租赁年限应当和出让部分的出让年限一致,原则上不超过20年。
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超过20年。
第五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抵押融资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
第六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为避免恶意竞争,扰乱工业用地市场秩序,参加工业用地竞拍的企业必须持有县政府准入证明、发改委立项批复、招商合同、环评报告等手续。
第七条 国家鼓励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副、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三章 出让方式
第八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企业已入驻,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且与政府签订招商合同的,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出让方式不变。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按照招商合同,在租赁期内,企业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可提前进入土地出让程序。
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按照招商合同确定租赁和出让面积及使用年限。
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按照招商合同中确定的年限签订租赁合同。
以上四种出让方式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自主选择,属于租赁的均可提前进入出让程序。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供应的,竞买保证金按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形式的总年期出让起始价的20%收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租金按照招商合同确定的土地价款平均分摊到租赁年限,作为每年租金,逐年上缴。租赁期满转为出让方式时其租金顶抵出让金。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或根据企业申请,由政府收回,另行出让给该企业。
长期租赁土地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经县政府批准,可续签租赁合同,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招商合同约定的条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供地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成交后土地使用者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前,将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在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经县政府同意,可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土地成交后,由县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招商局同土地使用者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租赁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发改部门有关项目建设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履约监管协议等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原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材料,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不再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不得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由政府统一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土地。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支付租金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开发,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
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须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属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地上附属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第五章 履约监管
第十五条 由县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行履约监管部门共同责任机制。对所提前置条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当实行出让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台账管理,对履约情况进行登记、统计,跟踪问效,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诚信体系。
第十六条 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由租赁转为出让时应当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指标以招商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为准,考核评价不合格或土地使用者不申请考核评价、不配合考核评价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求用地单位限期自行迁移或拆除;逾期不移除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开发、利用与经营土地,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履约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履约监管部门函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或达到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的,可提前30日向县政府提出延期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相关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违反相关规定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县政府有权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政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